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8-02
一、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三、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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