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10-12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二)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四)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五)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例1】甲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发生材料毁损,按保险合同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赔款尚未收到。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30000
贷:材料采购 30000
【例2】承【例1】,上述保险公司赔款如数收到。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30000
【例3】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替副总经理垫付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5000元,拟从其工资中扣回。
(1)垫支时:
借:其他应收款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2)扣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
贷:其他应收款 5000
【例4】甲公司租入包装物一批,以银行存款向出租方支付押金10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存出保证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例5】承【例4】,租入包装物按期如数退回,甲公司收到出租方退还的押金10000元,已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应收款——存出保证金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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