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10-09
长期应付款是行政与事业单位非流动负债的重要内容之一。
长期应付款的核算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行政与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众所周知,行政与事业单位担负着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增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等任务,而行政与事业单位完成这些任务,开展各类专业及辅助活动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是来自财政拨款。但随着行政与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任务的不断扩大、公益事业的日益发展,行政与事业单位资金供需矛盾日趋突出,负债融通资金已成为行政与事业单位不可逾越的筹资渠道。长期应付款是行政与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长期应付款是行政与事业单位未来需要履行的经济义务,目前看,它在缓解行政与事业单位的资金不足矛盾的同时,也加重了政府及单位的财政负担。为此,行政与事业单位利用筹借资金从事公共事业活动应格外慎重,否则,一旦陷入负债累累的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既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使行政与事业正常的运营活动受阻。系统掌握“长期应付款”核算方法,将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行政与事业单位相关、可靠的债务信息。下面通过举例并采用对比方式,解读行政与事业单位长期应付款的核算,为读者快速掌握长期应付款的核算方法提供帮助。
长期应付款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与计量是会计活动的起点及核心环节。《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符合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具体来说,行政单位因购买物资、服务等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确认;因其他原因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承担付款义务时确认。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对事业单位长期应付款确认问题 作出规范,但对如何计量负债交易或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指出,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以此推论,事业单位长期应付款也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计量,并进行日常核算。
“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设置
行政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均设置了“长期应付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核算内容为行政与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事业单位)。
“长期应付款”科目应按照长期应付款项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长期应付款核算方法的辨析。
【例】2014年1月1日,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甲单位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大型办公设备。合同约定,甲单位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共计300万元,在2014年至2016年的3年内每年末支付100万元,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12月25日。
2014年1月1日,设备如期运抵甲单位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2万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14年1月3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费5万元,当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除上述资料外,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如果甲单位分别作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对购入大型办公设备的会计处理如下表所示。
长期应付款的列报。行政与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均单独设置了“长期应付款”项目,通过该项目列报行政与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应付款项的金额。流动性与非流动性负债的性质不 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运营结果的影响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程度不同,根据行政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一旦长期应付款性质发生了变化,与此相关项目的填列方法也应随之改变。如资产负债表日,长期应付款中的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已不具备非流动性特征,此种情况下,“长期应付款”项目就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而对于那些已经不符合非流动负债性质的长期应付款项,应确认为流动负债,并将其期末余额部分填列在资产负债“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行政单位)项目或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事业单位)项目。
例如:2014年12月31日,某行政单位“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为75万元,将于1年内偿还的数额为40.8万元。
2014年12月31日,该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应付款”项目填列的金额为34.2(75-40.8)万元,将于1年到期的长期应付款40.8万元,应当填列在流动负债下“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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