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9-15
引子:老板一般很少问小会计财务上的问题,老板只关心账上有多少钱。老板认为会计就是算税的,有的时候交多少税,都是税局定的,老板都认为没必要请会计了。可是不知道今天咋回事,可能六一儿童节(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社会上老顽童都开始跟小朋友抢着过六一儿童节了),可能是老板收到太多的祝福了,人变的天真可爱,老鼠老虎傻傻分不清楚了。于是叫小会计到他办公司问了一堆会计问题。
问题一:
大老板:不是说去年我们是亏损的吗?怎么汇算出来还要交税?小会计你怎么搞的?小会计:老板啊,汇算是在会计的基础上,按税法的要求来汇算企业的税收啊。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缴纳。而会计与税法存在很多差异,所以每年结算后就需要对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税法和会计的差异啊。小会计:比如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福利费的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等等,都会形成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大老板:不要说了,整这么麻烦。就是会计和税法两个口径呗。
问题二:
大老板:小会计,网上说什么月饼税,是发月饼需要缴纳个税吧。那快端午节了,我们公司发粽子就不需要纳个税吧?网上没说粽子税啊。小会计:老板,按照网路上的说法,还有辣条税。哈哈。税法上没有月饼税这个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以税法上不管是发月饼,发粽子,发辣条,都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月饼,粽子,辣条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月饼,粽子,辣条)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老板:你天天除了背条文,你还能干什么?其他企业都如实缴纳了?你再看看,理论要和实际结合。会计哭丧着脸走出去,喃喃自语,这不是理论和实际结合的问题,是龟腚!
问题三:
大老板:我这个月销售出去的货物一分钱都没收到,小会计怎么算出来我还要缴纳这么税?小会计:老板啊,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交税啊。小会计:老板你看比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老板:那这个月我一分钱没收到,税法上认定我有纳税义务发生了,那我还要去借款交税?
问题四:
大老板:老板上了MBA的课程对会计知识懂一些,看到小会计做出口退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小会计你分录做错了吧,怎么出口退税不算收入呢?小会计:出口退税实质是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因有退税,所以购进环节的成本低了。退的税金是你们已经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当初交进项税时,没有入成本与费用,不影响损益,现在退回来,也不影响损益。大老板:给我们非专业人士解释专业问题,你能不能不要弄这么多专业词语?大白话不行?
问题五:
大老板:会计你们税务上不是说“以票控税”吗?增值税不是说可以抵扣进项吗?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我也取得了发票那为什么我买给大家吃的辣条怎么不能抵扣呢?小会计:税法龟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因此没有销项税额,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否则相当于退税)。大老板:怎么这么多龟腚!你就不能说点我能听懂的话,天天用龟腚来吓唬我,我是农大的,不是厦大的。
问题六:
大老板:会计啊,怎么我免费借款给兄弟单位还有可能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你明天给税局解释下,告诉他们我们就是免费的呀。小会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项经济行为符合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同时,营业税法还强调应为有偿取得(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才征收营业税。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大老板:早就说过,你们财务人员需要强化沟通能力,你将这个道理说给税局啊。会计不能傻做帐。小会计:老板啊,税局说:《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规定确定其营业额。还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大老板:对规定的理解和解读,我怎么觉得企业和税局都应该保持适度谨慎的态度呢。我们不能强词夺理,税局也不应该任性裁量啊。别给我整这么多龟腚,我头疼。让我静静。
扩展阅读:
会计实务培训:https://www.thea.cn/wx1130/
会计实操班:https://kaoshi.china.com/akjsw/wangxiao/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