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7-21
问:我司与客户、银行签订三方融资协议,协议约定:客户向银行贷款,我司提供担保,并支付每笔2%的保证金,客户所贷款项只能到我司提货,贷款到期,客户不还款,银行全额从我司保证金中全额扣取,对所扣款项银行称不是他的收入,不开具发票,原因是此款作银行收回的客户贷款,我们对此扣款业务,如何账务处理,及有何相应的涉税问题?
答:贵公司对此扣款业务,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客户(担保款)核算,然后积极向客户进行追偿。
如果不能追偿到代还的款项,出现损失,会涉及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需要专项申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如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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