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7-17
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前经营形成的利润分配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免于征税,2008年及以后经营形成的利润分配给非居民企业股东按1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申报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等。 3.地税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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