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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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4-01

商品销售按照销售对象所在地的不同,分为同城商品销售和异地商品销售。

(1)同城商品销售的核算

同城商品销售,一般采取提货制和送货制的商品交接方式。

采用提货制方式的,一般是由购货方到生产商品企业或商业批发企业仓库选好所购商品品种和数量后,到生产企业或商业批发企业业务部门交款并取得一式数联的购货发票,凭购货发票到指定仓库提货。因此,交款提货是提货制常用的结算方式。

采用送货制方式的,一般是购销双方签订合同,销货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将商品送到购货方。然后向购货方收取款项。也有先办理全部或部分货款结算,然后送货的情况。因此,交款送货或送货收款是送货制常用的结算方式。

如果企业每天销货笔数较多,为了加强复核与汇总工作,简化记账工作,收款台每日可按销售部门汇总每种商品销售数量和金额,编制“销货日报表”,及所附的销货凭证,连同送款回单一并送财会部门作为记账依据。财会部门根据销货发票和结算单据编制“收款日报表”,并与“销货日报表”相核对,正确无误后,再编制记账凭证。

(2)异地商品销售的核算

异地商品销售,一般采用“发货制”,由业务部门根据与购货单位签定的合同中规定的商品品种、数量、规格等要求,填制”发货单”一式数联,分送有关部门。储运部门根据“发货单”备货、发货,并办理托运手续,取得承运部门的运单,连同“发货单”及有关凭证,一并送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取得银行托收回单后,连同有关凭证一起送财会部门作商品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因此,异地商品销售的货款结算多采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也可以采用商业汇票或银行汇票等适合异地的结算方式。

(3)预收货款商品销售的核算

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如果生产或经营某些市场紧俏的商品,销售方可以通过购销合同的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在发出商品以前,预收货款是销售方企业一项负债,而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等到商品已经发出后,这项负债得以偿还,才真正实现了销售。

预收货款销售业务是通过设置“预收账款”账户来进行核算的。它属于负债类账户,主要用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先收取的货款或定金。预先收取货款时,记入该科目的贷方;发出商品,实现销售时,记入该科目的借方。购货方补付或销售方退回多收的货款时,分别贷记或借记该科目。该科目的期末余额若在贷方,表示尚待用商品销售偿还的预收账款,若在借方,表示销售方尚待退回的多收的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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