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贵公司2011年年初取得税务局对2010年所得税按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则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将多交的5%部分即2641.16元调整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641.16
贷:以前年度损益—所得税2641.16
借:以前年度损益-所得税2641.1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641.16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形成借方余额,可以用后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方余额来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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