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政治必修二知识点:第一课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

来源:简单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6

 

  第一课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1)国家的产生: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2)国家的本质: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3)国家性质(国体)的决定因素:统治阶级的阶级性质决定着国家性质,从根本上决定国家性质的是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体现在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上。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1]民主权利的广泛性:(主要是各种权利)。[2]民主主体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人民)。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势力。民主与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1〉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这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含义: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2]意义: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使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3]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1]基本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意义: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保障:公民有出版的自由,但不得出版非法的出版物;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禁止成立非法组织;公民有有限示威的权利,但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的事情,不得扰乱公共生活。      [自由是相对的、具体的、有条件的,超越法律的自由都受到法律的制裁.]      (3)监督权。      含义及内容: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它包括了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是人民重要的政治权力。      意义: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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