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员考试管理实务复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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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大网校

发布时间:2019-10-2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理

1、《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

2、《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发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总计85条,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

4、《共和国建筑法》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共和国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5、《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6、《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7、《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8、《安全生产法》提供的四种监督途径: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

9、《刑法》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39条后增加的一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时尚监督管理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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