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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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8-07-05

减税免税

【提示1】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提示2】减免税权限: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使用最广泛,即: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关系】

区别:①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②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

比较: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2)税率式减免--适用于流转税(解决某个行业或产品)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2.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困难减免)、特定减免(大多是定期减免)

3.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

(2)税收加成: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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