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8-17
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具体体现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提示】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①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②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③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考点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积金的种类
(1)盈余公积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②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没有限制。
(2)资本公积:指直接由“资本、资产或者收益”形成的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法律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6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100×25%=25万,所以,可以转增60-25=35万资本。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考点三、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具体体现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提示】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①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②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③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考点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积金的种类
(1)盈余公积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②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没有限制。
(2)资本公积:指直接由“资本、资产或者收益”形成的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法律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6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100×25%=25万,所以,可以转增60-25=35万资本。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考点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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