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11-18
单选题
某企业于2011年3月1日进口一台设备,享受免征进口关税优惠,海关审核的完税价格为230万元,经调试后投入使用的设备账面原值240万元,使用年限10年,海关监管期5年。2014年11月9日,企业将该设备转让,转让收入80万元,已提折旧88万元。该企业转让设备应补缴关税( )万元。(设备关税税率10%)
A、5.75
B、6.13
C、6.00
D、6.4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超过15日但是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该企业应补缴关税=230×[1-44÷(5×12)]×10%=6.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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