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9-06
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随时提出要求。
2.延续: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解释】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1.国务院实施许可 |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但不适用国务院自己的决定 |
2.资源利用(特许) |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
3.资格赋予(认可) | 公民考试,公开事项,不得强制培训、指定教材资料 |
4.技术审定(核准) | 2人以上,5日内进行。不予许可,书面说明标准、规范 |
5.组织设立(登记) | 通常只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需要实质审查,2人以上 |
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 (受理)申请在先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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