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9-05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承接
1.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于涉税业务约定书;
2.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3.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4.注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业准则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②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③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的;
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⑤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的;
⑥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的;
⑦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约定义务提供不实、不完整资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仍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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