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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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27

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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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4.特殊情况

(1)空置建筑物

只要企业管理当局(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则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2)在建房产

只要管理当局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在房产完工后用于出租,则决议当日即视为投资性房地产,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核算。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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