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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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20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应具备四条件——a.内容具体确定;b.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c.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d.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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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①以不动产抵押的,必须登记,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③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④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向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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