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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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20


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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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依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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