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12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4、在教育法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2、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3、平等性原则。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终身性原则。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二、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主要区别是: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法律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法律规范。4、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三、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教育法的规范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教育法通过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引了方向。2、评价作用。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标准。3、教育作用。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教育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4、预测作用。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5、强制作用。一方面法对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加以规定,人们还必须接受。另一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四、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经及教育条约和协定。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
五、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教育民法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六、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资料: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施行
我国目前公布实行的教育单行法律有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9月1日修订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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