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初级《综合能力》:第九章考点4

来源:中大网校

发布时间:2017-03-13

考点四:我国特定领域的社会政策法规——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本考点是社会工作的主要服务领域之一,因此,对于婚姻家庭相关法规政策的掌握.也是社会工作者必备的政策常识。

1.关于结婚的规定

(1)结婚的必备条件。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结婚的禁止条件。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4)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家庭关系的规定

(1)夫妻关系。

①夫妻人身关系。

②夫妻财产关系。

③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2)亲子关系。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①祖孙关系。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②兄弟姐妹关系。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3.离婚的规定

(1)离婚的方式。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离婚的条件。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6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①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间关系(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父母与子女问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生活费、教育费等。

③离婚后子女的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

①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②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③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④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⑤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与虐待的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被遗弃的家庭成员的救助。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编辑推荐:

社会工作者考试培训

社会工作师辅导班

中大网校社会工作者培训班

社会工作者网校排名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