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权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08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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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

以行使目的 共益权 基于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 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自益权 仅以个人利益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以行使条件 单独股东权 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 自益权、表决权等
少数股东权 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方可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2.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滥用什么? 损害谁? 责任怎样?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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