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08
个体工商户个税中的费用扣除
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业主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交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允许按2.5%、2%、14%的标准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执行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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