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试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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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07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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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试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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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2、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试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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