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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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01

资源税

1.纳税人:是指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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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油;②天然气;③煤炭;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⑤黑色金属矿原矿;⑥有色金属矿原矿;⑦盐、固体盐、液体盐。

3.计税依据

①对“原油”和“天然气”执行比例税率,对其他执行定额税率;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

4.计算

①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②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③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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