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关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01

关税

关税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个人邮递物品的收货人。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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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 出口税率)。

③适用的计税方法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滑准税。

④应纳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3.税收优惠(法定减免税)

①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③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⑤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⑥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4.纳税期限: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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