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师好!我单位是从事高速公路施工的国有企业,上个月税务局同志到我单位例行检查,发现工程施工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中只有内部自制的工程结算单据,没有合法票据。虽然收入都有合法有效发票、合同、审批程序、付款凭证等都齐全,但税务局的同志认为成本的真实性不好认定,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老师:用内部的工程结算单直接记入成本,这是公路施工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像这种情况怎么和税务局同志沟通?争取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没有这种现成的案例,最终施工企业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税法有没有相关规定,可以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有国有公路施工企业的毛利率大概是多少?人工费用占成本的比例大概是多少?期待老师尽快答复,谢谢!
答:按照税法规定,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施工企业也是凭开具的建筑工程及材料、货物等合规发票入账扣除成本的。与税务局沟通减少纳税调整额可以从当年度的支出角度考虑,承诺可以要求对方补开发票入账,但是因为对方不开具发票涉及你公司成本扣除真实性的因素,因此建议以历年习惯做法的方面加以阐述为好。
咨询了以下相关人员,公路施工企业毛利率一般不低于15%左右,人工费不低于25%左右。仅作为参考。
政策依据: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税法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