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8-07
案例分析题
甲银行拥有一家全资的子公司乙银行,2010年度,有关的交易和事项如下:
(1)为了便于对外出售乙银行发放的贷款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的机会,甲银行成立了一家特殊目的的实体公司(丙公司),甲银行成立丙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从乙银行购买贷款,并且以购买贷款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甲银行向丙公司提供了15000万元的无追偿权的贷款,根据约定,甲银行只能对丙公司从乙银行购买的资产具有追偿权,对丙公司没有追索权,同时,第三方的投资者丁公司又向丙公司提供了5000万元的权益性资本。
(3)丙公司利用甲银行和丁公司提供的资金,从乙银行购买了20000万元的贷款,丙公司以20000万元贷款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支持,对外成功发行了资产支持的证券,丙公司和乙银行约定,如果这些贷款的借款人不能够按期支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能够向乙银行予以追偿。
(4)丙公司的管理层由丁公司任命,同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有关的薪酬,除非得到丁公司的授权,否则,丙公司的管理层不能自行处置丙公司的资产;同时,丁公司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随时撤换丙公司的管理层。
(5)如果丙公司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小于20000万元,损失首先由丁公司来承担;如果丙公司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小于15000万元,甲银行开始承担损失;如果丙公司决定处置资产,甲银行有优先权拒绝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来购买。
要求:
(1)分析判断乙银行向丙公司出售的贷款在乙银行个别资产负债表中是否应当终止确认,并简要说明理由。
(2)分析判断甲银行是否应当将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简要说明理由。
(3)分析判断丁公司是否应当将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简要说明理由。
(4)简要说明乙银行将其发放的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拓展】金融企业与房地产行业一样,客户不同、发行的群体不同、期限不同、利率不同、约定不同等,应成立特殊目的实体进行核算处理。
『分析提示』
(1)乙银行向丙公司出售的贷款在乙银行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应终止确认。
理由:乙银行已将20000万元贷款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丙公司。
(2)甲银行不应将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理由:甲银行只是向丙公司提供贷款,且丙公司的管理层由丁公司任命,甲银行没有控制丙公司。
【注意】特殊目的实体只有在达到控制的情况下,才能纳入合并范围。
(3)丁公司应将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理由:根据资料表述,丁公司可以控制丙公司。
(4)乙银行将其发放的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①盘活基础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
②多元化资产组合,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③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增加盈利机会。
④强化专业分工与合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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