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关于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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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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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关于承租人

1.索赔权: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2.受领权: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拒领:

情形
出卖人违反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可拒绝受领租赁物:
①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②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后果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风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链接】一般的租赁: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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