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关于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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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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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关于出租人

1.租金:

(1)确定:约定→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2)是否需要支付?

①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的除外。

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3)不付租金的后果: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全付或解除

【链接】与租金有关的解除权:①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②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2.不合目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损害赔偿: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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