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增值税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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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17


增值税征收管理—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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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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