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15
第二节 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人方)。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一)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下列两种情形:(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二)按照转移的金融资产是整体还是部分,可以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按照所转移的其产生现金流量部分可以进一步分类。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一)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2.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1)对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②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2)对于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①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②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1.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
金融资产。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三)继续涉入条件下的金融资产转移
1.继续涉入条件下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2.继续涉入条件下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人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在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基础上,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继续涉人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
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其他事项的会计处理,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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