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12
停业、复业、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提示】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三、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概念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
2.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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