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11
税务开业登记
1、开业登记概念
开业登记的概念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2、开业登记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外,也应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应该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其他纳税人和扣缴税款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对象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①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②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开业登记的申请材料与审核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5、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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