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11
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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