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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09

担保业务控制

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1.担保业务活动中的主要风险

(1)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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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3)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2.调查评估与审批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1)企业应当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重点关注: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企业自身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2)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3)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4)企业应当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企业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5)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6)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3.执行与监督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1)企业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和相应责任。(2)企业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3)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4)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5)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6)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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