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税务检查之税收保全措施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09


税务检查之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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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含义: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于单价 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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