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06
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环球网校提供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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