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财产物资、收回债权的核算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4-17

企业通过全面的解散清算,确定现存的财产物资价值,收回在外的债权款项,同时以财产物资支付所有债务。下面简述各类财产物资的清算:

(1)固定资产的清算。固定资产一般是按市价根据其新旧程度变卖。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所产生的差异,为变卖损益,应记入“清算损益”账户。

(2)存货的清算。在变卖存货前,必须先进行存货的盘点。若实际存货的种类、数量、余额等与账面不符,应先报董事会审核,短缺者作损失处理,而后按现存实物进行变卖。存货按市价变卖的折价或溢价差额作为变卖损益处理。存货变卖损益的处理与固定资产的变卖损益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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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的清算。首先须逐笔核实所有的债权款项与债务人,确定所有债权款项,然后积极催款,限期债务人归还结清。若对方实在无偿还能力,则提交董事会审核作坏账处理,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

(4)债务的清算。首先须逐笔核实所有的债务款项与债权人,而后按照优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若剩余现款不足偿还,须宣告破产,按法定破产程序清算。在实务上,也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解决。

企业在变卖财产、收回债权时应设置“清算损益”账户,该账户的借方为清算损失,贷方为清算收益,该账户的余额反映清算后的净损益,如为清算净收益,应视同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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