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4-10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和对象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1)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
(2)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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