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一章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4-04

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级会计职称超值精品班

适合基础弱或零基础、有一定自制力的考生

¥680元/1科1考期查看

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行政责任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提示】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前提条件:征得会计人员同意

编辑推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全套视频

财经法规免费试听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视频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