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要约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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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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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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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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