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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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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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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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特殊交付方式:

a、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b、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c、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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