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3-27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计价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二)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预计使用年限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摊销年限: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三)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
无形资产在期末时的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四)无形资产减值的判断
企业在定期检查无形资产发现以下一种或几种迹象时,应当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处理
如果无形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
(六)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各期的摊销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时,应当按照无形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各期的摊销额。
(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
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全部或部分消失的,则企业应当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除上述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历产减值准备外,企业如有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也应定期或至少于年度终了时对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贷款本金时,应按其差额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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