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考试必备考点辅导(1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3-27

(一)资产评估

行政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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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二)资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其中,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三)资产登记报告

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后及时办理产权手续;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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