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3-27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价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二)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选用的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而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如果累计影响数较小或不能合理确定,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三)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固定资产的期末计价
固定资产在期时的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于每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
企业在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存在下列迹象,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发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六)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和处理
固定资产和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达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绝对值企业界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七)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不风吹草动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金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做调整。
(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
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转回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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