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3-27
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照财产清查范围分类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对。全面清查的特点是清查内容多、范围广、工作量大,不可能经常进行。
财产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主要有:
(1)年终决算之前;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
(3)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
(4)企业股份制改制前;
(5)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
(6)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只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局部清查的特点是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涉及的人员较少,但专业性较强。
局部清查的清查对象主要是流动性较强的财产,一般包括:
(1)库存现金
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做到日清月结;
(2)银行存款
应由出纳员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
除年度清查外,每月应有计划地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4)债权、债务
应在年度内至少同对方核对一至两次。
二、按照财产清查的时间分类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
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
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在财产物资或现金的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对其经管的财产进行清查;
(2)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本单位会计或业务进行审查时;
(3)单位发生撤销、合并、重组等事项时;
(4)发生自然灾害或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等事件时。
三、按照财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类
1.内部清查
内部清查是指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
大多数财产清查都是内部清查。
2.外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所进行的财产清查。
一般来讲,进行外部清查时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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