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内幕交易与短线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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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3-21

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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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内幕交易与短线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的认定

下列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1)临时报告涉及的21项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解释】判断某种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其关键在于正确界定哪些人员属于内幕人员、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符合其行为特征。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解释】内幕交易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自己并未买卖证券,主观上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却将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信息的人依此作出买卖证券的决断,这种行为也属于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以下几种: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3.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4.短线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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