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3-01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3.熟悉会计档案管理
4.熟悉内部控制制度
5.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
6.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
7.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8.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五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三种:(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
(3)实行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计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按需设岗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本单位业务互动的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
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3.建立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之中。
4.建立轮岗制度
会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工作岗位。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岗位;(3)出纳岗位;(4)稽核;(5)资本、基金核算;(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7)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9)总账;(10)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1)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12)其他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机构中对正式移交之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工作岗位属于会计岗位,但档案管理部门中对正式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等工作相关的岗位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三、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接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
2.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准备工作。
3.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4.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其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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