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商业汇票的付款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2-27

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一、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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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由此可见,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内提示付款,承兑人仍应付款。

二、商业汇票的支付票款

支付票款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提示后,付款人依法审查无误后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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