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2-22
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担保业务活动中的主要风险
1.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2.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3.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二)调查评估与审批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1.企业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2)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3)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4)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2.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3.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其中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企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企业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5.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6.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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